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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桂林市叠彩区**城**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桂林市叠彩区**路**号**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自2017年开始帮客户检测手机号是否开通微信,其使用“**”软件对客户用微信或百度云盘发来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检测后,将开通微信的手机号以每1万个号码人民币36元的价格出售给客户。2019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开始帮客户检测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的男女性别,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广告信息,其使用自制软件对客户用微信或百度云盘发来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检测后,将检测好的手机号以每1万个号码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客户。其间,被告人唐某某还向他人直接出售已用上述两个软件检测好的手机号。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00元。2020年6月14日晚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当场缴获其用于保存公民个人信息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用于检测手机号的苹果手机69部、其本人使用的手机1部。经检查,被缴获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中保存了公积金缴存信息、小区业主信息、幼儿园儿童信息、买家支付宝账号信息、快递收件人信息、包含户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在内的银行卡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达10余万条以上。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其亲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69部;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作案工具辨认照片、扣押清单、公民个人信息清单、暂扣押款专用票据等书证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5.内存公民个人信息的U盘1个、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收受的方式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林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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