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9********,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衡阳市***工业有限公司(简称衡阳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路**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日、3月3日二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入职衡阳***工业有限公司(简称衡阳市***衡阳**公司),签订了保密切结书和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后在衡阳市***供应链原物料管理课工作。其对公司很多问题不满,于是利用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上的漏洞,通过办公电脑访问公司公共盘,多次非法窃取公司机密文件,并通过QQ邮箱发送给一名微信好友(身份不详)。其窃取的文件于2019年8月8日在美国的“中国劳动观察”网站发布,标题为“亚马逊非法用工,强迫实习生加班”,后该文章被其他网站转发,给衡阳***工业有限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的专家意见,衡阳***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具备了构成商业机密的全部要件。经北京京州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衡阳***工业有限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在2019年8月8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衡阳**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调薪造成2019年8月正式用工成本损失为人民币14070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OPPOA5蓝色手机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手机和电脑的截屏、衡阳市***的报案材料、保密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雷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衡阳市***衡阳**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漏洞,窃取该公司商业秘密并泄露给国外网站,给衡阳**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公司员工大量离职,公司正常生产受到影响,其在全球的声誉受损,给该公司用工成本造成1407039.00元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益辉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