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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是同事关系,同住在佛山市南海区**村**村**街**巷**号出租屋。2018年6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趁莫某某熟睡之机,将莫某某放在床边充电的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为940元)盗走,其后通过微信APP“忘记-找回密码”功能,修改莫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将该微信绑定银行卡(622848145672********)内的5480元充值到莫某某的“微信钱包”,再转账到自己微信关联的银行卡。归案后唐某某供述了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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