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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中江县**镇**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11月5日分别由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0年1月22日、2011年6月8日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申领贷记卡62283700********和准贷记卡62283004********,授信额度分别为2万元和5万元。其中唐某某卡号为62283700********的贷记卡,于2018年6月19日开始逾期,截止2020年2月29日共逾期601天透支本金19950.7元;卡号为62283004********的农行准贷记卡,于2018年7月12日开始逾期透支,截止到2020年2月29日共逾期618天透支本金共计49943.8元。两张卡共累计透支本金69894.5元。经中江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行催收人员多次以电话、上门催收和信函催收的方式进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逾期后,被告人唐某某改变联系方式,未向发卡银行报告。

另查明,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携带部分退赃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某某信用卡交易明细;2.个人征信报告;3.不良信用卡催收记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本金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定军

检察官助理:胡铭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中江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52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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