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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镇**街**组,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逃跑,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8日主动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秦皇岛分行办理卡号为:62596602********的信用卡,最高额度为3万元,并于2014年6月10用该信用卡又办理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审批了专项额度10.5万元。被告人唐某某于2008年6月将审批的专项额度10.5万元透支用于购车还债,并且将该卡的原有额度的3万元全部透支。经过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唐某某仍不归还。截止报案前被告人唐某某该信用卡欠款的本金11237.27元,该信用卡汽车分期和一般分期欠款本金122342.42元,合计欠款133579.69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将信用卡透支款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长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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