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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住宜章县玉溪镇**局旁边。无前科。2013年因与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贷纠纷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决返还该公司所有借款。2014年8月21日经宜章县人民法院调解,对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选英、谭某某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8日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决返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148400元。2018年5月19日,因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报案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15时许,报案至临武县公安局。经临武县公安局审查,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到宜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同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临武县公安局依法延长拘留时间至2019年10月26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单位**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负责人王某某(副行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负责人王某某(副行长)的意见,于2020年11月18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谭某某向**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提供资料申请办理一张白金信用卡(贷记卡)。被告人谭某某收到卡号为62283800********的信用卡并进行了激活。该卡的授信额度为20万元,同年4月25日开始进行透支消费。被告人谭某某这张信用卡的账单日为每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无力偿还多人多次经宜章县法院裁判确定的民间借贷债务和多家银行借款逾期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下(其中,2018年5月19日,因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宜章县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为了继续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做了不同的分期还款,继续使用该信用卡大量透支消费,且每个帐单日周期内都没有全额归还透支消费的本金,以致不能归还的本金累计越来越多。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归还31000元后,无法再归还这张信用卡消费的本金等,同年2月开始出现逾期,**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开始收取逾期的违约金(又称滞纳金)。此后,被告人谭某某已无力再归还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款息等。

逾期期间,**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2015年2月17日至2019年6月9日分别向谭某某手机号:1477352****发出催收信息49条;2016年6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通过委外催记共20条信息,联络结果为停机、关机、无人接听。2016年6月30日后,无法联系谭某某本人。)多次催收,且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2016年5月7日、2016年7月29日向其本人下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谭某某仍拒不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款息等。为了逃避信用卡债务,2018年5月谭某某将手机号:1477352****更换为1867028****,并更换了居住房屋。

2017年1月24日,临武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谭某某立案侦查,2017年9月14日,临武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谭某某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登记库,进行网上追逃,被告人谭某某为躲避公安局的抓捕和逃避信用卡债务,在广东、郴州**躲藏。2019年9月26日,其在宜章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7年1月24日,临武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谭某某立案侦查时,被告人谭某某尚未归还实际透支本金148474元。为了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4月14日、2017年7月24日、2018年6月9日归还本金:300元、200元、500元、500元,一共还了1500元。

截至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使用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累计透支消费逾期本金146974元,产生利息253208.23元,违约金10607.29元,手续费3194.20元,共计款息413983.72元未归还**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已逾期时间1698日,达55个月之久。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归还了**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银行信用卡欠款3000元。截至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无法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为:143974元。

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邝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自己已经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收后,被告人谭某某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归还,且被告人谭某某为逃避银行催收,变换手机号码和居住地;截至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信用卡本金143974元无法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石宝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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