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花磉村**组**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遂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李某某提供资金和原料麻黄素,唐某某负责制造毒品的技术,李某某帮助唐某某制毒。
2016年4月中下旬,李某某、邵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将制毒工具、麻黄素运至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黄桷村**组**号的邵某某家中。同月29日左右,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在邵一清家中及附件一土坡处对麻黄素加工,制造出一批毒品半成品。次日上午,李某某到邵某某家中将毒品半成品制出2千克左右的毒品。同日下午18时左右,李某某驾车将毒品带至中和收费站出口附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各自驾车驶离现场后被挡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所架车辆的副驾驶室地板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98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74%。同日,民警对邵某某家的制毒场所进行搜查,查获含量73.3%的甲基苯丙胺60.97克,查获褐色液体592.08克、褐色固体3582克、褐色固液混合物2108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85%至75.4%,另查获晶体可疑物87.806千克,麻黄碱含量为80.1%至81.7%,真空泵等制毒工具若干。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钰程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