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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号,现住叙永县**镇**小区**栋**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的小轿车被他人驾驶到叙永县天池镇柏阳村附近的公路上发生事故。叙永县公安局接到唐某某报警后指派交警队的辅警杨某某、刘某某、天池派出所辅警钱某某、罗某某到现场处置。其间,唐某某酒后在现场对杨某某等人无端辱骂,并先后将杨某某、钱某某打伤。2018年11月1日,唐某某被叙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叙永县叙永镇陶环路进入环城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遇民警在该处设点检查。在执勤民警向其打手势示意其靠边停车时,唐某某为了逃避检查,驾车试图强行冲过该检查点,造成在场检查的辅警胡某某受伤。经对唐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林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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