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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57号

被告人唐兴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53-10号2-1-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兴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兴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唐兴海酒后驾驶辽AU328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北三马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次日零时许抽取其血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唐兴海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唐兴海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兴海,身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丽莹 

              孙春红

2018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兴海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55800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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