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唐**,男,1982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0102**,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2013年7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2013年11月9日因赌博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11日;2016年1月2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1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2019年5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开封县公安局铁塔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唐**醉酒后驾驶豫R03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平县幸福路工艺美术学校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