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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5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6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乙、何某甲、张某甲等人在祁阳县浯溪镇祁阳县移动公司附近的何记私房菜吃晚饭,当晚2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饮酒后一个人驾驶一台牌照为京******本田雅阁小轿车从何记私房菜出发回到橄榄佳苑小区门口,因保安不准其开车进入,被告人唐某甲将车便停在小区门口堵住通道,不准车辆进出。当晚22时许,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唐某甲抓获,随后在黎阳路派出所对唐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4.9mg/100ml和128.2mg/100ml。随后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何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何某乙、唐某丙、陈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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