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居委会**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巷**号整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69.6mg/100ml)驾驶一辆粤YV****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大庄陈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抗拒检查。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巷**号整栋,联系电话:1372669****;
2.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