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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彝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市,住****市**街道**大厦***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余伏林,云南乾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20时38分许行至沪昆高速公路2208公里500米处,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告人唐某某逃离现场。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被告人唐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3.2mg/100ml。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晶

(院印)

2019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居家中,电话号码13885816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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