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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2时40分,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Y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与江湾路南进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唐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煜轩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街**号,联系电话159*******。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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