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滕州市×××教委工作人员,住滕州市龙泉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2年8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4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滕州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4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龙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昌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王某某、冯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5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冯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刘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各项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可

王利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