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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租住潍坊市**市**镇**村(户籍所在地蒙阴县**街道**村)。2019年10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1日14时25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奇瑞牌”轿车由蒙阴县新城路中国银行北侧路口驶入新城路右拐弯时,与沿新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张某某驾驶的“神鹰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拒不到案被上网追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751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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