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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号,现住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武夷山市武夷大道由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6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先泉

检察官助理:林曦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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