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路**号,现住武夷山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武夷山市武夷大道由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6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先泉
检察官助理:林曦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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