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洛龙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白色福特牌福克斯小型轿车,沿滨河南路,途径新伊大街,至古城路忠义街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乐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mg/100ml。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经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伊婷、张洲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