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组25号附1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20时55分,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粤******小车在武冈大道“书香苑”住宅小区前地段被民警查获,经血乙醇检测,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唐某某户籍资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唐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