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20时55分,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粤******小车在武冈大道“书香苑”住宅小区前地段被民警查获,经血乙醇检测,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唐某某户籍资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唐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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