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辰溪县城某牛排店欲返回辰溪县一中的家中途径某某公园门口时,被辰溪县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3mg/100ml。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建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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