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00时28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桥由**区往**区**桥路口方向行驶,至**区**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唐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8月9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思圆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县**镇**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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