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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大专文化,泉港区**卫生所医生,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客车从本区前黄镇张记牛肉店出发,沿驿峰路行驶至皇都大酒店路口路段时,因驾驶不慎,追尾正在等待绿灯通行的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闽******号小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10.71mg/100ml。经公安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导致本事故的一方过错,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未实施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吴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后被出警民警带回调查。

再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唐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某车辆损坏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1600元(已支付完毕),被害人吴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行驶路线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英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6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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