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5********,中专文化,若羌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住若羌县*****。无前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时0时20分,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哈弗牌CC6462RM03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4号检查站时,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若羌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讼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挺军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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