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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5********,中专文化,若羌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住若羌县*****。无前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时0时20分,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哈弗牌CC6462RM03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4号检查站时,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若羌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讼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挺军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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