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2时25分许,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L号小型客车,沿鄠邑区沣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什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21.28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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