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唐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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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73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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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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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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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宁安市**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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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宁安市**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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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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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 劣迹 |
2015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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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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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20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黑C****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宁安市客运站向宁安市宁安镇利民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火车站前转盘道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80.7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唐某某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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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到案及破案经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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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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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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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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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坦白(√)犯罪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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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 |
四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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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唐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悄晗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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