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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七煤公司**煤矿职工,现住七台河市**小区**单元**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金沙新区新金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海诚驾校附近路段时撞到道路东侧路边的树上。经群众报警,金沙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唐某某送往医院采血,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5mg/100mL ,超过醉酒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国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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