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2********,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大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琼A3****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果蔬基地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情况记录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火
书记员:沈海诛
2020年9月17日
附:
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工地,联系电话:1838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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