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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现住开远市**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云GQ****号小型客车沿开远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大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俊秀

代理检察员:后恒锋

  (院印)

2020年527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8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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