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3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楠茜,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JP82BGD0****)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御城会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辉英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街**号,联系电话:1369028****。
2.卷宗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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