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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园**湾**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时许,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4****小型汽车,行驶至高明区**街道**路**商场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经司法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龙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园**湾**座**,联系电话133163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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