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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9********,汉族,高中肄业**,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红色“捷豹”牌小型轿车(渝A6****),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镇**桥东弯道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全某某(男,50岁,北京市人)驾驶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京N9****)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0mg/100ml。案发后,全某某报警。2020年12月28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京藏高速辅路二拨子龙城冠寓酒店处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2020年12月29日,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密封袋、谅解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战福志

                               2021年1月12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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