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96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和朋友在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一餐厅饮酒用餐后,搭载儿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回家,当其行驶至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顺庆分局路口时,追尾周某某驾驶的渝D*****号小型客车,导致渝D*****号小型客车又追尾张某某驾驶的川L*****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某报警,唐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接到报警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发现唐某某有酒驾嫌疑,当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57.1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某已赔偿当事人,均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但具有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9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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