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63********,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喝酒后驾驶粤0*****号小型轮式拖拉机沿**路由**镇卫生院往**方向行驶。当晚20时05分许,行驶至**处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贵H*****号三轮摩托车肇事。接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为88mg/100ml,民警依法带唐某某到台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1.21mg/100mL。经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人;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认定书;5.酒精含量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及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宏文
检察官助理 杨 毫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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