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19时许,酒后驾驶悬挂*****号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纬交汇处,与沿北一经街由南向北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吉C*****号现代牌小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唐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经鉴定,唐某某案发时驾驶的悬挂1****号二轮摩托车是普通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唐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四公交认字[2020]第0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
(四)鉴定意见:1.(四)公鉴(理化)字[2020]145号检验报告;2.沈汽工鉴[2020]吉第220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四东检刑检量建〔2021〕1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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