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2021年3月5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时09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什邡市350国道751KM+200M附近时,发现前方有酒驾检查点,为逃避检查遂在距离酒驾检查点200米处突然掉头逆行准备逃离,后被正在此处设卡检查的民警现场挡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辉
检察官助理 甘 可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绵竹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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