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住四川省金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为川A*****小轿车从淮口中学往巴德小镇行驶,在成阿大道一段与士芯路交叉口造成与毛某某驾驶正在等待红灯的川A*****小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乙醇为90.3mg/100ml,事发时唐某某驾驶的川A*****车辆速度介于40km/h-56km/h之间(事发路段限速30km/h)。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确定由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经毛某某报案,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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