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822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青川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乡**村,现住四川省青川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8日12时左右,唐某某与其友陈某某在青川县**镇**拉面店内吃饭时各自饮用了一瓶啤酒,饭后唐某某驾驶号牌为川H*****的白色轿车搭载陈某某沿**路向**镇方向行驶,行至**镇**村**社弯道路段时,因唐某某未关闭车窗,卜某某驾驶货车与之会车时将泥水碾至其车内,唐某某遂驾车追赶并别停卜某某驾驶的货车,下车后陈某某殴打了卜某某,卜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处警时发现唐某某可能涉嫌酒后驾车,便带其至沙洲卫生院提取了静脉血液并送检,同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锐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