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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津M****9黑色神行者小型越野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凯旋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兴盛里东门附近时,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北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津津实[2019]毒物鉴字第16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洁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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