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99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19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临泉县**镇**村委会**村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北头桥南侧约50米处,将同向步行的行人洪某某撞倒,事故造成洪某某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责任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 闫军会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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