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安远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0日20时40分,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统一查处酒驾执法行动,在安远县濂江路国税局门口查处到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要求其停车检查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两次测试结果均大于100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4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9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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