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小学文化,工人,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20年8月1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5时44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由承德盛丰钢铁有限公司左转弯驶入宽城满族自治县滨河街,与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候某某相撞,造成候某某受伤(擦伤)及轻便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8.81mg/100ml;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的踏浪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候某某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检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文
检察官助理:潘亮多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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