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农民工,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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