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淄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号小型轿车顺淄博市张店区鲲鹏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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