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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快递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00时49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临时号牌为粤S1****小轿车,从南城往石碣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电化大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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