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2****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527线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隆才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之**,联系电话1581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