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92********,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镇**村**号,现住连南县三江镇**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21时35分许,酒后驾驶粤R*****小型轿车由连南县三江镇家中前往三排镇山溪村方向行驶至三排镇山溪村委会大埂村小学路段时,车辆与路边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对唐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2mg/100ml;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4.凤城司鉴所[2020]毒检第044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达康司鉴[2020]痕鉴字第4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主动找人维修好路灯杆,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连南县**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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