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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5日2时许,酒后驾驶粤BA0*****号小车从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往紫金县义容镇方向回家,该车行驶至义容镇和平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段某某驾驶的粤A0M***号发生轻微碰撞。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BA0****号车、粤A0M***号车;

   2.书证: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车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等;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及车辆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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