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增检刑诉〔2021〕15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号牌小型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石新路出牛仔城一路东25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
6.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金玲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