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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喝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平南县大安镇天堂村往大安镇大安街方向行驶,途经大安镇新圩岭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跌倒在路面,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唐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90.68mg/100ml。

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书记员:  李梅清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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