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住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果县铝城大道北侧主道由金土地方向往炼沙方向逆向行驶,行驶至平果县铝城大道“云南三七鸡饭店”路段时,与顺向驾驶桂L****6小型轿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对唐某某的血液取样后,由南宁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当日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22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进行判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秋琴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1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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